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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
时间:2010-09-21  作者:寿利根 於玲玲  新闻来源:岱山县检察院  【字号: | |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科学分析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出的战略选择,也是新时期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理论指南。在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要实现新的跨越,必须从自身的职能定位入手,重新审视自己的功能与职责,积极应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在我国,司法职权的配置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内部关系的调整。司法权如何优化配置,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检察权改革,更是备受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合理配置检察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成效,更关系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检察权配置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

  目前,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主要内设机构及其检察权的配置现状是: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公诉部门,主要行使提起公诉权、刑事抗诉权和审判监督权;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反渎职侵权部门,主要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控告、举报的受理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行使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归结起来,检察机关的职权大致包括四项内容: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和对诉讼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配置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建设需要,也基本上反应了现代国家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缺陷

  1、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在立法层面上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权几乎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这就造成了检察制度改革上的一些立法障碍。同时也淡化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客观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行使上出现盲区,在权能的配置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弱化了权力机关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诸多领域的法律监督。如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在立法上就明显对这种非诉讼检察权处分形式保障不够。

  2、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受到很大制约。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一方面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一方面对当地党委负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如检察长和检察官的产生、任命,经费、劳资等受制于地方人大、党委和政府,检察官的工资、职级、福利待遇普遍偏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 也常常会出现一些非制度化、非正当性因素的介入,左右某个案件的处理,独立的检察裁量权并未真正确立。

  3、检察监督权刚性不足,缺乏应有的权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手段,就是向被监督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方不接受纠正意见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必然地启动对违法行为的纠正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至于违法情况最终能否得到纠正,或者违法行为人是否受到责任追究,还要取决于被监督机关是否接受监督。这种把监督效果完全建立在监督对象自觉性、自发性上的监督方式,显然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如刑事立案监督,若公安机关对立案通知拒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要的制约手段或补救措施。

  4、现行立法对检察权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如何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行使,还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行使,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作了“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不少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也仅仅是大胆尝试,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有的甚至遭到了检察权任意扩张的质疑,民事、行政公诉权立法瓶颈亟待突破。

  5、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缺乏应有的保障。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诉讼活动,本应具备全面获得案件信息的优势,但如果忽视了知情权的基本结构性权力地位,就使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受到限制,进而影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在现行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知情权被视为一项可有可无的次要权力,以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适用范围狭小。实践中普遍存在立案监督案源渠道狭窄等问题,如果检察机关的基本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何谈诉讼监督。

  二、科学发展观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

  1、科学发展观为检察权合理配置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 同时也是行为得以正确进行的思想基础。没有先进的观念作为指导, 改革工作便会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我党的政治智慧和执政理念,是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合理配置检察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察权的配置,要以统筹兼顾为方法,既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又重视抓好队伍建设、基础建设、检察改革等工作,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2、科学发展观为检察权合理配置指明了政治方向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延伸,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利益的维护者,其根本属性就是人民性。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配置检察权必须牢牢把握住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地位,突出新时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遵循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

  3、科学发展观为检察权合理配置提出了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检察权的行使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察权的配置必须充分体现人本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贯穿办案活动始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毫不手软地查办职务犯罪,全力以赴地加强诉讼监督,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监督形式的一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非“包打天下”。因此,检察权的配置也应当置于宏观监督体系的大框架之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各项监督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4、科学发展观为检察权合理配置提出了新的任务

  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规律,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落实科学发展观, 必须紧扣发展这个主题。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首要的任务, 就是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30年风雨历程,我国的检察权在统一的国家权力下独立于行政权、审判权,自成体系。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检察权配置的一些不足之处也日益显现。检察工作为发展服务, 不仅要毫不动摇地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服务, 同时也要为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认真研究各种危害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违法犯罪的新趋势、新动向, 充分认识其规律性, 强化打击犯罪职能, 提高预防犯罪的水平;强化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提高保障人权的水平;强化诉讼监督的职能, 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三、科学发展观下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1、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制度,完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对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业务部门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按司法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行政部门由行政事务性人员组成,如文秘、技术员等,按行政人员标准进行管理。适当提高检察机关的干部配备规格。在经费财政上,检察机关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与当地财政分离,由财政部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下拨。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行使领导权的范围、程序、方式、手段等具体内容, 通过立法来确保党的领导是一种宏观决策领导,使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行为法律化、制度化,避免司法地方化。

  2、强化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自行侦查权。从多年实践来看,由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受制严重,其作用被严重弱化,进而导致法律监督功能的弱化。法律监督权不是一个虚拟的、不借助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就能实现的无上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处分权作保障,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依托。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就是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作保障,以刑事侦查法律关系为依托的。因此,在配置检察权时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的侦查权。改变靠抓人来实现证据突破的侦查方式,赋予反贪、反渎部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使侦查部门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化的系统和技术侦查手段,以获取有利线索和证据,实现侦查工作理念的转变。

  3、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公诉权应包括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这三种诉讼方式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过程中相互补充,无法相互替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重点在刑事公诉权上。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建议在明确和强化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的同时,也要增加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实行量刑建议常态化,适当监督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4、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诉讼监督是司法制约的重要机制,是一种诉讼司法救济程序。要保障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就必须完善诉讼监督的程序立法, 增加必要的法律手段,保障检察权运行的有效性。要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监督范围,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要完善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适用延期拘留、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和非诉讼处理审查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增强法律监督刚性。要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手段,增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操作性,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制度建设,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依法有效地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完善检察权的科学合理配置,制衡和监督国家司法权,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代检察制度的民主、法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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