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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检司联动督促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
时间:2022-05-24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法制报  【字号: | |
 

岱山检司联动督促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 

  通讯员 陈金泉 陈洪娜

  本报记者 陈贞妃 见习记者 徐海明 

  本报讯 “能在本地入矫我就安心了!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接受矫正。”在某地生活了20多年,社区矫正执行地却意外地被安排到了户籍地岱山县。可不可以变更到住所地接受社区矫正?近日,在岱山县检察院与司法局的共同努力下,岱山籍社区矫正对象干某某终于顺利在住所地办理了入矫手续。

  干某某长期从事家政工作。2022年3月28日,干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法院认为干某某从事家政职业,无固定工作场所及居住地,不适宜在本地接受社区矫正,于是确定在其户籍地岱山县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干某某已经离开岱山20余年,目前跟随弟弟生活在某地,在岱山没有居所也没有亲友。“要是回岱山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工作困难,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干某某向岱山县社区矫正机构说出了自己的难处。社区矫正机构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发函请岱山县检察院对相关情况予以监督。

  岱山县检察院了解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干某某户籍地虽然在岱山县,但工作生活长期都在外地,属于人户分离型社区矫正罪犯。如果强行要求在岱山入矫,不利于其接受教育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生活。”岱山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202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法适用“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为确保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施行,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岱山县检察院在依法征求某市检察院意见基础上,向判决法院沟通说明调查情况,建议将干某某安排在现住所地执行社区矫正。同时督促岱山县司法局及时提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最终,法院改变原决定,重新确定干某某在某地入矫。

  “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类似干某某这样‘人户分离’的情况并不少见。因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当的情况发生。”岱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高泽表示,自2020年7月以来,舟山全市不符合在户籍地社区矫正条件的有9人,其中岱山不符合在户籍地社区矫正条件的就有4人。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面临不小压力,急需畅通渠道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执行难的问题。

  为打通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堵点,切实解决异地入矫可能引发的“纸面服刑”等监督难题,近日,岱山县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联合县司法局出台了驻岱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办法。办法明确将通过专人负责检司对接协作、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及时监督纠正人户分离型社区矫正交付执行问题,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防止脱管、漏管、虚管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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