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不应该在这种时候。”面对免不了的牢狱之灾,张某某后悔不已。
今年3月30日晚,张某某和朋友沈某某等人一起在岱山县高亭镇金碧辉煌KTV唱歌喝酒。24时许,沈某某在一楼大厅因摸了某女服务员的胸部而与该女服务员所在包厢客人童某某等人起了冲突。
紧接着,沈某某与童某某在KTV右侧的弄堂内发生了互殴。身为朋友,怎能忍受朋友“挨揍”?得知情况后的张某某,急忙赶到了打架的现场准备帮架,并用挂在皮带上的匕首捅向了童某某,斗殴中,怒火中烧着的张某某随即捅伤了童某某的腹部、划伤了一起参与打架的庾某某手腕。
鲜血才把大家从怒火中唤醒过来。3月31日,张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投案。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童某某、庾某某的经济损失,也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童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庾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张某某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道,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张某某不问缘由,仅仅出于朋友义气而出手伤人,证实主观方面既有逞强耍横的滋事故意,也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其实施了用皮带上的匕首捅刺他人的行为,且致人重伤。
可见,张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依照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故意伤害的法定刑更重。因此,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因张某某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系初犯,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