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由舟山市检察院依法追诉的被告人郎某,被舟山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0月,舟山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黄某、申某等16人(均已判刑)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发现该案被查处的大量毒品来源不清,可能存在重大漏犯,但申某等人面对讯问却拒不交代上家的相关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及时对郎某展开追诉。
承办检察官在提审申某的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申某转变态度,交代了毒品上家的身份信息及其涉嫌贩卖毒品的相关线索。
郎某到案后拒不作有罪供述,为进一步查明郎某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郎某行车轨迹、宾馆住宿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一系列客观性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体系,在郎某“零口供”情况下,证实了郎某一伙毒品交易的过程和细节,郎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省、市人大代表们旁听了此案
检察机关最终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郎某在云南省先后3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998.5克(其中1879.97克未遂)给申某(已判决),后申某在云南省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黄某(已判决),并由傅某(已判决)将上述毒品运输至舟山贩卖。
2019年11月4日,舟山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将郎某补充移送,同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对郎某上网追逃。2022年7月18日,郎某至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城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1日,侦查机关将郎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3年1月18日,舟山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郎某以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998.5克遗漏犯罪事实未判决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