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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8-12-0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岱检党发〔201811

 

关于印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共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1115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会议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

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院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院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院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中央、高检院、省委、省检察院、市委、市检察院和县委的决定、指示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包括:有关检察工作的部署、重要专项工作、检察改革方案、年度总结和考评、年度经费和预算方案;干部录用、推荐、调配、任免、奖惩等事项;大宗固定资产处置、基建、大型修缮、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购买服务;单笔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八)研究检察工作形势,听取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汇报;

(九)审定检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十)开展党组民主生活会,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应当通知不是党组成员的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检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不列席干部任免事项)。

党组会议应当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院领导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提交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承办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当提出各方意见,再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会议相关材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送办公室。重要议题材料,应当提前两个工作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党组成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告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院领导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院领导发表意见前,应当听取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及时查清、充分酝酿后再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详细、并按规定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院领导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执行好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复议。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组决定。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由政治部负责督办;其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保守会议涉及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并负责记录和备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应及时向县委和市检察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