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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检察院出台《刑事案件“四类人员”庭审询问规则》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
时间:2017-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岱山县检察院出台《刑事案件“四类人员”

庭审询问规则》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岱山县刑事案件“四类人员”庭审询问规则》,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划定“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符合案件疑难复杂或有较大影响、被告人不认罪、证言或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证人或被害人在诉讼阶段提供过相互矛盾的不同证言或陈述、对案件程序性事实存在争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这六种情形之一的,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

二、确立庭上向“四类人员”发问的规则。法庭询问“四类人员”,应当遵循轮替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适时提出异议规则、相关性询问规则、禁止重复询问规则、意见排除规则这六项规则。

三、明确法庭询问“四类人员”的方式。庭审询问应当始终围绕待证事实和争议焦点,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发文目的应当明确、针对性强防止被询问人过多的解释、阐述大乱询问节奏,偏离询问主题。针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身份特征,规定了具体的询问方式和询问内容的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