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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检动态
岱山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部门建立诉前社会调查工作机制
时间:2014-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非监禁刑适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效果,日前,岱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非监禁案件诉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建立机制规范开展非监禁刑案件的诉前社会调查工作。

一是明确纳入诉前社会调查的案件和人员范围。对符合两类条件之一且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刑事案件,可依实施办法启动诉前社会调查工作,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或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经常居住地为岱山的或经县检察院、司法局综合商议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才可进行诉前社会调查。

二是建立社会调查标准化工作机制。制订《岱山县适用非监禁刑诉前社会调查表》标准式表格,将拟适用非监禁刑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亲属及当地群众或单位职工评价与反映、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帮教条件等纳入社会调查内容,全面评估被调查人员。

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对符合诉前社会调查的案件,以县检察院为牵头单位,与县法院、司法局沟通协调,并将案件情况与《委托社会调查函》发至县司法局。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系本地的,由县司法局指派相关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县检察发函委托当地司法局进行调查。且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四是建立信息移送机制。对县司法局提供的诉前社会调查表,检察院应及时登记备案,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的依据,并在提起公诉时将该表移送至法院。法院应当将诉前社会调查表的评估意见作为是否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