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动态>>岱检动态
岱检动态
岱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意见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时间:2014-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促进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岱山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单位在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受理、初查、移送、查办等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范。

一、明确防范虚假诉讼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将八类民事案件列为防范虚假诉讼的重点对象,即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等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中的财产纠纷案件、关联企业间的诉讼转移财产案件、房地产买卖解除合同案件、其他存在异常现象的案件。同时,将民事诉讼中出现的起诉不合常理、当事人无理由未到庭且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当事人放弃举证质证期限、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大额借贷不能提供汇款等凭证却要求和解、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等六类情形作为法院重点审查对象。

二、明确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职能分工。公检法司立足各自职能,在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受理、初查、移送、查办等环节做好分工协作。县公安局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立案侦查,法律规定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畴的,应当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受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依法进行初查,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管辖移送县公安局侦查或自行侦查。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县司法局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活动的监管,避免其涉嫌参与虚假诉讼。

三、规范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虚假诉讼而导致原审生效裁判、调解书可能错误的案件,县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或根据县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县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司应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助,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可以相互调阅或复制案件卷宗,从而确保案件及时侦破、侦结、起诉、判决。

四、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典型案例交流等多种协作形式,实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虚假诉讼案件的疑难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把握规律,吃透法律,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