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有效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日前,岱山检察院出台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证暂行规定》。一是明确逮捕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将五类案件纳入审查逮捕阶段听证适用范围,即: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或年满75周岁老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二是明确逮捕听证启动方式和参加人员。案件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举行听证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向县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上述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应参加逮捕听证,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县检察院应及时将听证时问、地点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三是明确逮捕听证流程和要求。逮捕听证包括主持人宣读保密纪律和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案件承办人介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案件侦查人员阐述逮捕必要性、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或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辩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等八个流程。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在听证时宣读。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听证应分别进行。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在听证结束后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或者补正,主持人、书记员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均应当场签字或盖章。四是明确了逮捕听证后续事项规定。案件承办人应根据听证内容,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听证结果应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说明,听证记录应附检察内卷。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上述听证参加人。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复议或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