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互相配合,我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联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通报制度。侦监科和派出所就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信息、案件的办理加强工作交流与联系。刑事案件信息指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及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而有必要调取、查阅的案卷材料及检察院审查逮捕意见、不捕理由论证、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信息,涉及保密等特殊原因的除外。部分行政案件信息特指已以治安案件立案,但有可能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件信息。二是强化提前介入制度。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派出所可以要求侦监科介入侦查,侦监科应及时派员介入,加强有效引导。侦监科可以派员参与案件讨论,对特殊刑事案件的定性和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出参考意见,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三是建立常态工作联系制度。侦监科加强与派出所日常工作联系、沟通,不定期与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新颁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和省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执法活动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双方办案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共同提高案件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建立互动反馈制度。侦监科行使立案监督权,对控告人来院控告的,可直接派员对立案或不立案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具体接处警派出所进行复查,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书面抄送公安局法制部门。派出所对侦监科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应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应付和不作为,如有异议,应通过县局法制部门向侦监科提出,侦监科应认真研究,并依法及时给予反馈。五是建立重点联系和保密制度。明确高亭派出所为重点联系单位,双方各确定1名联络员进行联系。要求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