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不捕不诉社会帮教工作,我院联合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出台了《关于对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被不起诉人员建立社会帮教机制的规定》,以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该《规定》所指的社会帮教机制是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被不起诉人员进行引导、教育和管理的一种非强制性活动。对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的社会帮教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对被不起诉人员的社会帮教从不起诉宣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一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该《规定》明确对不予批准逮捕人员的社会帮教,由检察机关确定的帮教基地企业负责实施;对被不起诉人员的社会帮教,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综治办具体组织,检察机关协助监督。帮教期间,帮教单位必须建立一人一档的帮教档案,定期如实记录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被不起诉人员的帮教情况,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建立跟踪考察表,定期了解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被不起诉人员的思想变化及工作情况。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应每月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被不起诉人员应每季度向检察机关、综治办和所在单位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该《规定》要求帮教单位落实人员一对一地对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被不起诉人员进行引导教育。被不起诉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拒绝参加的,由检察机关进行训戒。帮教期满后,帮教基地企业根据被不予批准逮捕人员在帮教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综治办和所在单位根据被不起诉人员在帮教期间遵纪守法表现,及时宣告解除社会帮教,并通报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