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罪犯没有悔改表现,不按医嘱要求接受治疗,前科累累,可能会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
近日,在岱山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岱山县法院对罪犯刘某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刘某某妄图通过保外就医逃避刑罚执行的愿望落空。
身患重疾申请保外就医
2022年10月18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以身患重疾需保外就医向岱山县法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刘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案件审理期间,岱山县法院向岱山县检察院征求是否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联合审查打破“保外就医”美梦
收到征求意见后,岱山县检察院将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材料移送舟山市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刘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按照常规流程,刘某某可以顺利“保外就医”。
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从1989年至今,刘某某因盗窃、抢劫、强奸、诈骗等被判刑六次,累计刑期23年,且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进行入室盗窃,在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期间诈骗和殴打他人,社会危险性大。通过走访社区了解到,刘某某常年一人独居,平时爱好抽烟喝酒,好吃懒做,生活来源主要靠低保。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刘某某因为高血压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期间,也没有按医嘱要求接受治疗。
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某某的病情虽然符合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但其本人社会危险性大,且对自身疾病治疗缺乏主动性,监外执行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建议法院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最终,岱山县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我国对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不适宜关押执行刑罚罪犯的司法关怀。但暂予监外执行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依法对此全程同步开展监督,确保“应收尽收”,充分彰显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制度效果。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