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8月24日电(通讯员李建辉 吕铁星 肖全凯)8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的以尹健为首的衡阳“天上人间”涉黑案34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其中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有2名;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8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名,34名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缓、免刑。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赌博罪、行贿罪九项罪名一审判处被告人尹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二千元;以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石鼓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小平有期徒刑五年,石鼓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贺航国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飞、田维维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汤俊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宏东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 5月1日实施以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同时判决限制减刑的。
链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文: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