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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0-09-21  作者:时文同 姚宏武  新闻来源:岱山县检察院  【字号: | |

  一、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

  1、逃避监管、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市场经济体制给建立在传统属地户籍管理基础上的监外刑罚执行带来很大冲击。首先,大量的人口流动造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外籍流动人口经商,不办理暂住户口,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流窜犯往往不回原籍派出所报到,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管理,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的可能性增大。第三,法律文书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是直接造成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律文书的不齐全、不完备,也造成司法所不能及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实践和试点工作中,从2003年到2008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本辖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共有25人,占监外执行罪犯的8.3%,其中法院判决后下落不明的有3人,由于人户分离无法管理的有3人。

  2、监管不力,执法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现行法律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必然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其本人时,就会要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认为其已经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即使寻找有时也会敷衍了事,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

  执法意识薄弱,存在随意性、盲目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较强的执法意识,在工作中不能坚持做到照章办事,主观随意性较为突出。如本辖区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监外执行罪犯有8人,占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0.9%,究其原因是由于社区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没有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办理,法律文书的传递往往超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传递,而司法所对此也不闻不问,工作缺乏主动性。

  3、交付执行工作脱节、不规范

  法律文书传递是造成交付执行脱节的主要原因。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或有关监狱、看守所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思想上重视不够,对罪犯判决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决定监外执行时,依法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由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不到位或不齐备,罪犯也不按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造成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和执行脱节,直接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予以监管,也不能及时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的流转不畅也是造成交付执行脱节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多环节传递,往往由于有关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法律文书延时转递给社区民警,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传递,造成社区民警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予以监管,也不能及时有效将监外执行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如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基层派出所某民警收到法律文书后,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时间长达1月之久没有传递给社区民警,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张某某开展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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