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案件亲历性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以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保证办案质量。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亲历性审查机制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侦查机关应当提请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追诉漏罪、漏犯的;提出(提请)抗诉的等九种情形。
二是规范审查程序。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是否启动亲历性审查机制,如重大监督案件则按职权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调查核实应依法开展,可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侦查人员介绍、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现场走访复勘等方式,不得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核实期限为一个月,重大监督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审查核实后,对重大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审查意见书》,主要包括案件来源、核实经过、查明事实、检察官处理意见等。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监督事项,可以通过公开审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和释法说理。
三是细化审查内容。亲历型审查应着重围绕证据开展,就物证、书证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有无遗漏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真实性等进行复查核实。充分听取被害人对遭受侵害细节的描述及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就关键证人证言中可能与其他证据向佐,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进行排查。对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及时向专家人员咨询解答。(侦查监督部 余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