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新型检警关系建设,近日,我院联合县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实施意见(试行)》,着力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预审大队为实施意见双方的责任主体。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指派,形成层级分明,责任到人的联络机制。同时明确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食品、药品、海洋环保、新型犯罪、零口供等九类案件公安机关宜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二是规范运作流程。规定在县公安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检察人员每周至少派遣一次。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邀请,也可直接派员到检察机关进行。收到申请后,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听取侦查人员介绍案情、审查案卷、会议商讨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被指派到公安机关发表意见的检察人员,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是强化后续跟踪。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写于表内并附随原表反馈检察机关。同时,对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案件,双方应建立工作台帐,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该项工作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工作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四是注重双向监督。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制约的同时,公安机关可对检察人员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介入听取行为采取反向监督,并强调检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等办案纪律,不得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若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