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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检察院以“零口供”起诉一毒贩
时间:2010-09-21  作者:史隽於 玲玲 金霖萍  新闻来源:浙江晚报  【字号: | |

  本报讯  明明贩过毒,却始终坚称自己没干过,日前,岱山县检察院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以“零口供”起诉了这名毒贩。 

  2009年5月18日晚,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高亭渔港网吧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侯小燕,据其交代自己受雇于四川人“金生”。在侯小燕的辨认及吸毒人员虞铁军的进一步确认下,警方最终确认四川人“金生”的真实身份就是李龚志。

  于是,岱山县公安局立即对李龚志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经查,李龚志今年23岁,无业,家住成都。2009年12月1日晚,李龚志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查获,在核实身份时,民警发现其正是网上在逃人员。 

  今年3月7日,岱山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多次依法讯问了李龚志。可他十分狡猾,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不认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不气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从同案犯侯小燕及吸毒人员虞铁军等人的供述中入手,发现李龚志的供述漏洞百出。 

  李龚志坚称自己不认识侯小燕,可侯小燕经辨认指出他就是上家“金生”;快递给侯小燕的邮件快递单,经鉴定是李龚志的笔迹;吸毒人员虞铁军等人也证实了侯小燕是替“金生”在贩毒。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龚志提供或邮寄冰毒等毒品给侯小燕(已判刑),侯小燕以贩毒销售金额提成的方式为李龚志在岱山多次贩卖冰毒共计31.6克。 

  最终,岱山县检察院决定以“零口供”起诉犯罪嫌疑人李龚志,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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