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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泄漏的煤气瓶成了归责焦点
时间:2010-09-21  作者:费依均  新闻来源:浙江晚报  【字号: | |

  4年前,一艘渔船停在岱山一渔港避风时突然爆炸,船毁人伤。一只旧煤气瓶成了归责之争的焦点。4年来,关于谁该为爆炸负责,船方和煤气公司一直纷纷扰扰。今年8月13日,在岱山县检察院主持下,船方与煤气公司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启动引擎时渔船爆炸 

  2006年8月9日,岱山高亭镇闸口一村的“浙岱渔11425号”渔船因台风影响停泊在村渔用码头。6时许,轮机长陈某到机舱内打开主机,当启动副机时渔船发生爆炸。陈某被严重烧伤,艰难逃离现场。20分钟后,渔船因船体受损严重而沉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损失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公安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船方认为爆炸与渔船上一只从煤气公司充装的煤气瓶有关。因为煤气瓶底部气密性不合格,导致煤气泄漏后沉淀在机舱内,所以陈某发动副机才会引起爆炸。渔船合伙人之一翁某回忆说,事故发生前一晚,他值班到凌晨3点多时,闻到了一股煤气味,就叫船员检查一下煤气瓶,然后把那只漏气的煤气瓶从船舱拿到甲板上。船员刘某、王某、徐某也说事故发生前一小时左右曾闻到煤气味,还听见煤气瓶发出“嗤嗤”的响声。 

  而该煤气瓶由于渔船沉没,也顺水漂走。之后被人打捞起,卖到了废品收购站。当年8月13日,警方从废品收购站追回了那只旧煤气瓶。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煤气瓶底部确有泄漏。

  起诉索赔却证据不足

  船方于2007年6月20日起诉岱山县蓬莱煤气公司,认为爆炸系煤气瓶漏气引起,而该煤气瓶是在岱山县蓬莱煤气公司充的煤气,故该公司未尽到“不对有缺陷的煤气瓶充气”的责任,应赔偿船方损失。 

  2008年6月10日,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船舶爆炸的事实,但不能认定被警方从废品收购站追回的煤气瓶系原告船上的,更不能证明泄漏的那部分煤气就是在被告处充填的煤气。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船舶爆炸原因既有煤气泄漏的原因,也有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续4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2010年7月,船方向岱山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检察官认真分析案件的事实和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爆炸原因须由专业机构鉴定得出,在不能排除其他爆炸原因的情况下,确实不宜认定煤气公司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另一方面,本案客观事实也无法排除煤气爆炸的可能性,为了化解矛盾,岱山检察院决定主持双方调解。8月13日,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煤气公司同意支付给船方18000余元;船方同意对4年之前渔船爆炸原因是否是煤气泄漏不予认定,也不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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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处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检察职能,对申诉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抗诉或抗诉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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